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征字第0931018006号令修正发布
第9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施行
九、运输业应依「进口货柜动态查核系统作业规定」、「海运卸货准单无纸化作业规定」、「出口货柜动态查核系统作业规定」及「货柜动态管理作业规定」所列相关讯息处理接收、发送业务。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7
施行日期:2004-10-07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征字第0931018006号令修正发布
第9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施行
九、运输业应依「进口货柜动态查核系统作业规定」、「海运卸货准单无纸化作业规定」、「出口货柜动态查核系统作业规定」及「货柜动态管理作业规定」所列相关讯息处理接收、发送业务。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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