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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联合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制剀字第09300010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8

施行日期:2004-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106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5、6、8条条文及编制表(原名称: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

第2条 联合后勤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办理。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信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七、研究发展室:掌理后勤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它研究发展事项。

八、医务所:掌理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补运分部、卫勤分部、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后勤部队训考中心、本部连。

前项分部得设学员生大队、汽车连、勤务队。并为推展业务需要,得设分处、分组办事。

第8条 本校置执行长、指挥官、总教官、总队长、处长、组长、主任、副主任、副指挥官、主任教官、科长、厂长、大队长、教官、辅导长、参谋、副厂长、所长、连长、中队长、军医官、队长、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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