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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划设消防车辆救灾活动空间指导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营字第09300863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7

施行日期:2004-10-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内政部营建署台内营字第0930086386号函修正发布全文3点

一、消防车辆救灾动线指导原则

(一)供救助五层以下建筑物消防车辆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应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净宽,及四.五公尺以上之净高。

(二)供救助六层以上建筑物消防车辆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应保持四公尺以上之净宽,及四.五公尺以上之净高。

(三)道路转弯及交叉路口设计应尽量考量适合各地区防灾特性之消防车行驶需求,如附图例为供参考。

二、消防车辆救灾活动空间之指导原则

(一)五层以下建筑物,消防车辆救灾活动所需空间净宽度为四.一公尺以上。

(二)六层以上或高度超过二十公尺之建筑物,应于建筑物外墙开口(窗口、阳台等)前至少规划一处可供云梯消防车操作救灾活动之空间,如外墙开口(窗口、阳台等)距离道路超过十一公尺,并应规划可供云梯车进入建筑基地之通路。

(三)供云梯消防车救灾活动之空间需求如下:

1.长宽尺寸:六层以上未达十层之建筑物,应为宽六公尺、长十五公尺以上;十层以上建筑物,应为宽八公尺、长二十公尺以上。

2.应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碍云梯消防车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设施。

3.规划云梯消防车操作活动空间之地面至少应能承受当地现有最重云梯消防车之一.五倍总重量。

4.坡度应在百分之五以下。

5.云梯消防车操作救灾空间与建筑物外墙开口水平距离应在十一公尺以下。

三、狭小道路巷弄有关消防救灾管理之指导原则

(一)狭小道路巷弄设摊路段避免设置密闭式遮雨棚,各摊架应采用轻便可立即移动之设计,当发生意外事故,可轻易将摊架推离。

(二)狭小道路巷弄中间勿规划设置灯柱或其它固定设施,各直辖市、县

(市)政府道路、停车、摊贩、电力、电信、环境保护及建筑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确保救灾动线及消防救灾活动空间之净空范围。

(三)摊贩主管机关应辅导要求摊商自治会定期召集各摊商举办自卫编组演练,强化摊商自我防灾意识与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灾害能立即通报、避难疏散及初期灭火,使灾害减至最低。同时针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火源之摊商,加强宣导限量使用之观念,减少发生意外事故之机率及重大伤害。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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