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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违章建筑拆除标准」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北府工拆字第09300302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7

施行日期:2004-10-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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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拆字第09300302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一、台北县违章建筑拆除标准如下:

(一)材料为铁皮、石绵瓦、文化瓦等之屋顶全部拆除。

(二)钢筋混凝土造屋顶及楼板,于梁保留必要之拆除作业空间(不含梁宽在五十公分以下),其余全部拆除,钢筋锯断。

(三)墙壁全部拆除,如有楼梯者亦应将楼梯全部拆除。

(四)梁柱全部拆除,但钢筋混凝土造梁柱,得予免拆。

(五)围墙全部拆除。

二、已将主要构造拆除虽未达到第一点范围,但确实已达无法使用者,得免再执行。

三、除屋顶、楼板、楼梯、围墙外,如经勘查认定其现场实际情况考量拆除技术及安全,确实无法彻底拆除者(如会伤及邻房与损及合法共同壁等,已达无法使用)得予免拆。

四、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及拆后重建之违建,除本标准第三点之情形外,应全部拆除。

五、骑楼违建(含铁卷门)应全部拆除,以恢复骑楼原有功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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