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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中小企业申请联合定价案件之处理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公法字第09400069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6

施行日期:2005-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40006973号令修正发布第7、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七、申请人:

中小企业联合定价之行为,应按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之精神,由同业公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应附具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决议同意代为申请之证明文件。

八、申请程序:

(一)准备程序:

1.中小企业若认联合定价行为符合前称适用范围所订之原则,同时有益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应拟具书面理由送请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初审。

2.经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初步认定符合前揭原则时,中小企业即得申请同业公会代为申请统一价格之许可,同业公会为前项申请作业前,应与相关交易相对人团体协商,取得统一价格行为及合理价格的共识。

(二)申请程序及应备书件:

1.联合定价行为经公平交易委员会初审通过,并与交易相对人团体完成协商后,中小企业应由所属同业公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书件准备,除应按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十四、十五、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办理外,并应备书件如次:中小企业证明、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决议同意代为申请联合定价之相关会议纪录、统一价格表(或计价公式等)、符合中小企业联合定价行为原则之总体意见报告书、与交易相对人团体协商纪录文件及同意函、同业公会自律性公约或执行办法及其它经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定之文件。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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