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内消字第0940091581号令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七、防火水幕配管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为专用。
(二)应符合国家标准六四四五、四六二六或具同等以上强度、耐腐蚀性及耐热性者。干式配管部分应施予镀锌等防腐蚀处理。
(三)管径应依水力计算配置。
(四)应装置于不受外来损伤及火灾不易殃及之位置。
(五)配管管系竣工时,应做加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加压送水装置全闭扬程一点五倍以上之水压,须持续两小时无漏水现象。
(六)防火水幕设备仅防护一个储槽者(即单一水幕设备),其配管应设置过滤器及开关阀,配置方式如附图四。防火水幕设备防护二个以上储槽者(即同系列水幕设备),其配管应设置过滤器、选择阀及止水阀;其防护位置相邻时,配置方式如附图五;其防护位置重迭时,配置方式如附图六。
(七)防火水幕设备之配管平时应充满水。但自开关阀或选择阀以下至防火水幕喷头之配管,不在此限。
(八)配管应设于地面上。但其接合部分及阀类设有可供检查、维修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九)开关阀及选择阀应设于储槽发生火灾时得以接近之位置。
(十)开关阀及选择阀附近配管应标示防护储槽编号。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