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
中文简称为“街坊总会”
葡文为“Uniao Geral das Associacaes dos Moradores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36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1. 第五条 属会会员
本会以街坊团体为会员单位。凡澳门之街坊会,赞同本会会章,并履行入会申请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属会会员。本会的行政及直属机构,得以整体作为三个属会会员单位。属会会员权利与义务如下:
(甲)权利
(1)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及建议之权;
(3)享有参加本会举办之文教、康乐、体育、福利、服务等事业之权。
(乙)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
(2)参与会务及促进各会员间的互助友好合作;
(3)积极推动街坊和大厦居民参加本会工作;
(4)缴纳会费。
2. 第六条 联系会员
凡澳门之大厦居民组织以及其它社区居民组织,赞同本会会章,经属会会员单位介绍,履行入会申请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之所有大厦居民组织,得以联合作为二个属会会员单位;联系会员之所有社区居民组织,得以联合作为一个属会会员单位。联系会员权利与义务如下:
(甲)权利
(1)有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权;
(2)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及建议之权;
(3)有按属会会员单位数推选代表加入理监会之权;
(4)享有参加本会举办之文教、康乐、体育、福利、服务等事业之权。
(乙)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拥护本会决议;
(2)支持和参与坊会工作;
(3)推动大厦居民参加街坊会;
(4)缴纳会费。
3. 第九条 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由各属会按其会员人数比例选派三至七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互选分工产生。监事会由二十三人组成,其余为理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理事和监事任期均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任期内如有出缺,得由该属会派员,经本会理监事会批准予以补上。
4. 第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会务执行机构。理事会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五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十至十二人。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及提出建议;
(3)计划发展会务及处理日常各项会务工作;
(4)组织筹募经费;
(5)依章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第十一条 理事会视工作需要:
(1)得聘请社会人士担任本会荣誉顾问、顾问;
(2)得聘请资深街坊工作者为本会之荣誉会长、顾问;
(3)得设立特种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处理有关事宜;
(4)得聘用有级职之工作人员。
6.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处理日常会务之机构。由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共四十九至五十三人组成(总人数必须为单数)。常务理事由各属会单位在其推派为理事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其余由理事会互选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如有出缺,得由该属会推派理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经本会理事会互选补上。
常务理事会下设社会事务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文康委员会、体育委员会、青年事务委员会、大厦工作委员会、妇女事务委员会、社区经济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及秘书处。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及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各委员会之成员,除由理事出任外,可邀请热心人士担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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