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与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章 执行预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5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事博物馆规章》,该规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布,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于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一条 性质
海事博物馆为港务局属下具技术及学术方面的自主权的文化机构。
第二条 活动原则
海事博物馆优先致力于发展与公众在教学及社会文化活动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工作范围
海事博物馆在博物馆科学方面的工作,以博物馆技术、调查研究及文化工作为主。
第四条 职责
海事博物馆有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存和宣传海事历史、人种学及海事技术,从而加强对地方社群的文化特色及现有文化的理解;
(二)推动属于上述主题方面的藏品的取得、研究、编目、分类、保存及展览;
(三)促进及进行(一)项所指范围内的海事项目的研究、探索及宣传工作;
(四)举办展览、会议、表演及引导参观,以促进与公众的关系;
(五)与教育机构、文化及专业团体、其它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有系统地定期举办文化活动;
(六)与其它同类机构推动科学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架构
一、海事博物馆由一名馆长领导,其职位等同于厅长。
二、海事博物馆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博物技术处;
(二)辅助科。
第六条 馆长的职权
海事博物馆馆长有下列职权:
(一)领导海事博物馆及确保其正常运作;
(二)制定及贯彻有关运作的内部规定,定期更新该等规定及不断评估其效能;
(三)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及计算其负担;
(四)于每年年终编制及呈交活动报告,其内按计划目标说明预算的状况及所取得的成果;
(五)就人员的聘任及晋升提出建议;
(六)订定持续培训计划及就人员的培训提出建议;
(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推广和提高海事博物馆的形象;
(八)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执行法律赋予的其它职务。
第七条 博物技术处
博物技术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有系统地向公众展出博物馆藏品;
(二)为博物馆藏品编制财产清单,并对藏品进行描述、分类,以及使其增值;
(三)就博物馆藏品,包括文献的取得或制作提出建议;
(四)保存、修复及建造博物馆藏品;
(五)在有关主题范畴内,推动及进行研究和探索工作;且在有需要时,建议将研究和探索的成果公布;
(六)建议及促进与同类机构的合作活动;
(七)管理文献暨信息中心及博物馆藏品的数据库,并更新有关资料;
(八)管理照片及视听档案库,并更新其资料;
(九)建议和促进社会文化及教育活动的开展,以促进与公众的关系;
(十)藉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界利益的适当计划,建议及促进教学活动;
(十一)监督和开展海事博物馆在博物馆技术、教学活动及社会文化等范畴的工作;
(十二)编制辅助性统计资料,用以确定符合公众兴趣的项目;
(十三)协助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
第八条 辅助科
辅助科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组织、统筹及控制有关文书处理及档案的工作;
(二)根据指示,辅助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行政及财务上执行和控制有关收支;
(三)负责人力资源,尤其是有关出勤及超时工作方面的行政辅助和管理;
(四)负责非属藏品的设施及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五)根据上级指示,对直接向公众提供的销售服务进行管理;
(六)执行获授予的后勤辅助职务。
第九条 收入
一、海事博物馆有本身的预算拨款,该拨款为港务局预算内的一组。
二、海事博物馆开展活动所得的收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
三、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且特别指明用于海事博物馆的赠款,拨入海事博物馆本身的预算拨款内。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及控制
执行及控制预算属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入场费
向公众收取的海事博物馆入场费的金额,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十二条 博物馆藏品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博物馆藏品,如对海事博物馆具有显著利益时,应根据行政长官批示分配予海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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