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黄埔协进会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5

施行日期:2005-05-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收入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公证署证明书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38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澳门辛亥.黄埔协进会。

第二条 本会地址:澳门凼仔亚威罗街汇景花园第二座三楼G座。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 继承和发扬辛亥、黄埔之革命、奋斗精神,并研究之;

2. 增进海峡两岸四地的往来与交流,从而推动澳门的建设与发展;

3. 团结全球各地友人,致力于振兴中华,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辛亥革命参加者后裔、黄埔军校学生后裔或有兴趣研究辛亥革命、黄埔军校的本澳居民,愿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须经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能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2. 贯彻本会宗旨,促进会务发展;

3. 按时缴交入会费和会费;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会声誉之行为。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与会员大会及投票表决;

2. 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关成员;

3. 有建议及提出异议的权利;

4. 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5.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的会员,由理事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谴责、中止会籍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领导机关包括:

1. 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3. 监事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平常会员会议;

2. 会员大会领导层必须为单数,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任期三年;

3.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可主动、或应理事会、监事会、或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的请求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集须最少于八天前通知,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4. 审议及通过由理事会提交的修改章程议案;

5. 选举会员大会领导层、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6. 审议及通过理事会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监事会的意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并根据大会制定的方针,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2. 理事会由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3.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领导层任期同;

4.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会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因故不能视事或出缺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理其职务;

5. 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帐目,并将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 制定本会机构成员的选举规章。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为监督理事会开展工作;

2. 监事会由单数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若干人,任期与会员大会领导层任期同。

第十三条 为了推进会务,在每届领导层任期内均可聘请社会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顾问,任期与会员大会领导层任期同。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收入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入会费,以及开办活动和课程的收入,还可接受不附带条件的捐赠、资助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理事会得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规章。

第十六条 本会会徽如下图(略)。

澳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