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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工人康乐体育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4

施行日期:2006-04-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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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38/2005。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工人康乐体育会”;葡文为“Grupo Desportivo Operário “Hóng Lok” de Macau”。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关闸广场工人体育场B馆1楼B102室。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推广和发展本澳工人体育活动,参加官方或民间举办的体育活动,同时开展文化及康乐活动,是一个不牟利社团。

第四条 凡爱好体育活动者,认同本会章程,经登记注册即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以及享有本会一切福利之权利。

第六条 本会会员须缴交会费,遵守会章,执行领导机关决议,致力促进和发展本会会务及维护本会声誉。

第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员,凡对本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士,可透过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由本会颁予名誉会员资格,名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同时亦须遵守会章,维护本会声誉,但不具投票权,名誉会员无须缴交会费。

第八条 本会设以下领导机关: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本会领导机关成员由会员大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须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出席参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3月)定期召开壹次,或在必须情况下,由理事会、监事会联合要求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长召开,但必须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会员半数方为合法。

会员大会由壹常务委员会主持,由3-9人组成,设会长、副会长、秘书等职务。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之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会务活动计划,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财务报告,执行会员大会之所有决议。

理事会由9人或以上之单数所组成,设主席、副主席、秘书、财务、理事等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监察理事会之运作,查核账目及提供有关意见。

监事会由5人或以上之单数所组成,设主席、副主席、秘书、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 凡会员因违反及不遵守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经理事会议决后,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要财政来源:

1)会员会费;

2)任何对本会的资助及捐献。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及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处理。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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