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四章 执行预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5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航海学校规章》,该规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布,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一条 性质
航海学校为港务局属下具学术及教育方面的自主权的教育机构。
第二条 宗旨
航海学校的主要宗旨为提供海事与港口活动方面的文化及专业技术培训,以及推广有关方面的科学知识。
第三条 职责
航海学校有下列职责:
(一)提供海事研习课程;
(二)培训人员,以担任有关法例规定的各职级海员;
(三)培训澳门公共行政特别制度职程中有关海事与港务方面的人员;
(四)协助培训海关关员职程的人员及其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五)提供水上运动员的预备课程;
(六)推动从事海事与港口活动方面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培训员的职业技术训练;
(七)向通过航海学校职责范围内提供的各种教育及培训课程者发出证明;
(八)认可接受海事与港口活动方面培训的人员的资格;
(九)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举行进入海员各职业种类的考试;
(十)根据现行法例的规定,举行水上运动员各级别的考试;
(十一)跟所有与教育及职业培训有关的本地、区域性或国际性的学校、组织或机构合作;
(十二)促进与所开办的各项培训有关的知识及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 架构
一、航海学校设有下列机关:
(一)校长,其职位等同于厅长;
(二)教学委员会。
二、航海学校设有作为其附属单位的行政技术及教学辅助处。
第五条 校长的职权
航海学校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领导及统筹航海学校的整体工作,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二)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及计算其负担;
(三)召集及主持教学委员会;
(四)认可学生成绩;
(五)行使学校的纪律惩戒权;
(六)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实体的联系中,代表航海学校;
(七)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执行法律赋予的其它职务。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为航海学校校长在校务及教学事务方面的咨询机关。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教学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校长;
(二)学校秘书;
(三)在职培训员。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权
教学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进行分析及提供意见:
(一)课程计划的草案及有关修改;
(二)理论科目、实习科目及学校补充活动安排的大纲,以及有关修改;
(三)教学指引及教育方法,以及有关的改善措施;
(四)学校活动计划;
(五)教学人员的招聘;
(六)所有由航海学校校长交付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技术及教学辅助处
一、行政技术及教学辅助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推动课程计划的编制及评估,以供教学委员会审核;
(二)编制学校时间表,监察其遵守情况,并统筹课室的使用;
(三)组织考试工作;
(四)负责图书馆的运作,以便教学人员、学生及其它使用者取得研究资料,并辅助其在学校、教育、教学及职业方面的活动;
(五)促进取得学校用的出版物及其它研究资料,以及统筹学校用的资料的复印工作;
(六)根据所获指示,协助管理财产,并执行及监管收支方面的行政及财政工作;
(七)协助对人力资源,尤其是有关勤谨、超时工作及培训报酬方面的行政监管;
(八)组织、统筹和监管文书处理、一般档案及学校档案的工作;
(九)协助航海学校组织及发展信息的应用;
(十)进行技术性翻译工作;
(十一)促进正确使用教材及供学校活动使用的设备;
(十二)执行获授予的后勤职务。
二、行政技术及教学辅助处处长当然兼任学校秘书的职务。
第十条 教学人员
一、航海学校的教学人员由曾接受必要和适当训练的培训员及导师组成。
二、为各项课程招聘教学人员时按资格进行,并由港务局局长根据航海学校校长的建议,经事先咨询教学委员会的意见后核准。
三、航海学校教学人员的报酬根据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培训所适用的法例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
航海学校开办下列课程:
(一)海事研习课程;
(二)培训课程;
(三)预备课程;
(四)进修课程;
(五)再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 海事研习课程
海事研习课程旨在向高级人员教授海事与港口活动方面的专门知识。
第十三条 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旨在教授为作海员登记或为进入澳门公共行政有关海事与港务方面的特别制度职程及海关关员职程所需的知识。
第十四条 预备课程
一、预备课程旨在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及专业知识:
(一)海员、澳门公共行政特别制度职程中有关海事与港务方面的人员,以及海关关员职程的人员,以便其得以在职程内晋升;
(二)其它欲取得水上运动员各等级资格者。
二、预备课程还包括教授专业技术用语或旨在提高学员一般语言能力的语言课程。
三、因应情况,预备课程可称为:
(一)复修课程:旨在重温及更新已掌握的知识,并提高已有技能;
(二)晋升课程:课程为晋升的要件。
第十五条 进修课程
进修课程旨在增进澳门公共行政人员、海员及海关关员在技术及设备方面的知识。
第十六条 再培训课程
再培训课程旨在转换以往所接受的职业培训,以便符合新标准及取得新技能,从而满足新需求。
第十七条 课程规章 一、海事研习课程、培训课程、再培训课程及晋升课程的规章,均须载有关于课程录取、运作及开展所需的规定,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二、上款所指课程的总计划,须载有课程主要资料及其运作所需的规定,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三、其余课程的规章,须载有有关的总计划,以及课程录取、运作及开展所需的规定,并由港务局局长根据航海学校校长的建议,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以批示核准。
第十八条 学校活动计划
一、学校活动计划由行政长官根据航海学校校长编制的建议书,经听取港务局局长及教学委员会意见后核准。
二、上款所指的建议书须考虑执行前一计划的结果及需要,且须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编制,而所涵盖的期间为编制建议书当年的九月至翌年十二月。
第十九条 课程的开办
一、开办第十一条所指课程,旨在满足公共及私人实体在海事与港口活动方面的需要。
二、课程的开办,须个别审议;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课程将列入学校年度活动计划内。
第二十条 课程计划
各项课程的计划由航海学校校长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年
一、航海学校的学年,应尽可能依照为澳门教育所定的上课期间。
二、因应培训需要的先后次序及教学人员与学员在时间安排上或有的限制,可订定不同的上课期间。
第二十二条 课程期间及时间表
一、各项课程的期间须与拟达致的课程宗旨及目标相配合。
二、各项课程的时间表须由航海学校校长根据教学人员及学员在时间安排上的方便而订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拨款
航海学校有本身的预算拨款,该拨款为港务局预算内的一组。
第二十四条 收入
一、不论有否追加拨款,航海学校开展活动所得收入,均拨入其预算拨款内。
二、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且特别指明用于航海学校的赠款,按上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费
航海学校所收取学费的金额,以及有关学费的豁免制度,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每年以批示订定。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及控制
执行及控制航海学校的预算收支属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财产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如对航海学校具有显著利益时,应根据行政长官批示分配予航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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