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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坦桑尼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78-09-14

施行日期:1978-09-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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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三个项目,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项目:

一、基威那煤矿一座,规模为年产三十万吨;

二、基威那火力发电站一座,装机容量二万四千千瓦;

三、基威那火力发电站至姆贝亚市输电线路一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第 二 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将由中方进行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所需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 三 条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第 四 条

根据坦桑尼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坦双方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和二十三日换文办理。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签订后,中、坦双方于一九七四年九月十日和十二日换文中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由中方帮助实施姆贝亚通往基威那和求尼亚两矿区的铁路支线的勘测项目,即自行失效。

第 六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飞                                    库 汉 加

(签字)                                 (签字)

坦桑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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