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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8-09-22

施行日期:1978-11-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780922 实施日期:19781103 颁布单位:希腊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新闻和体育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学家和教师进行短期互访,以便作演讲,交换材料和考察彼此的教育制度。

二、互相提供留学生(包括进修生)奖学金。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为增进相互了解将发展双方感兴趣的各文化领域内的交流。

一、根据本国的规定,向对方开放公共图书馆,以便从事研究工作。

二、通过两国主管当局,相互举办“电影周”。

三、作家和艺术家进行互访。

四、两国博物馆进行合作,双方博物馆专家和古文物保护专家进行互访。

五、交换考古方面的出版物。

六、考古学科学家进行互访,以便进行短期研究或考察。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新闻通讯社和无线电广播、电视台保持联系,以便今后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运动员和体育机构进行接触,并在体育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联系。

如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缔约另一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文化交流的进展情况。

本协定所规定的交流项目,均按对等原则进行。

第 六 条

本协定在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 腊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字) (签字)

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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