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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9-27

施行日期:1983-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810927 实施日期:19830428 颁布单位:多哥

编者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内的密切合作,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团结,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及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或专家进行友好访问、考察或讲学;

二、相互提供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奖学金名额。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根据可能,互派艺术团体进行友好访问演出,互派艺术家及手工艺艺人小组访问和交换有关资料,培训艺术人材和手工艺人材,举办艺术作品展览,进行考察及采访旅行,提供文化设备方面的援助。

双方在书籍、小册子、杂志及其它出版物的发行、翻译和出版方面同样提供方便。

第 四 条

为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双方互换影片、图片、资料、录音带和唱片,特别在国庆和历史性节日时,进行此项工作。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两国在体育和青年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和考察、运动员互访,培训体育教练;

二、鼓励青年互访并交流经验。

第 六 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两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每年制订文化交流计划。

第 七 条

实施本协定的财务问题,由双方根据对等原则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双方通过协商亦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多哥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阿纳尼?库马?阿卡波一

阿亚尼奥

(签字) (签字)

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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