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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10-01

施行日期:1984-0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811001 实施日期:19840213 颁布单位:哥伦比亚

编者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间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加强两国在艺术、教育、社会科学、体育、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黄镇,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任命外交部长卡洛斯?莱莫斯?西蒙兹博士,

为全权代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其官方机构,在各自国内为对方介绍其优秀文化、艺术和教育成果及学习本国历史、地理提供方便。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促进文化、艺术、科学和教育等领域中的相互交往:

一、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科学、艺术、文学方面的书籍及其他出版物。

二、互派科学家、医生、教师、学生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人员。

三、互派艺术家、音乐家、作家和艺术团、民间歌舞团进行访问。

四、举办艺术、手工艺及绘画展览。

五、交换有关文化、科学、美术、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电影和手工艺方面的情报。

六、根据可能,为对方学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奖学金。

七、鼓励交换和联合发行艺术、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纪录片及交流制片技术。

八、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现有法律和规章,研究和审查为学术和专业目的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学位、文凭及其他证书的条件。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通过互派体育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专家及举行友好比赛来发展双方的体育事业。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为在本协定规定范围内,用以介绍文化、艺术和科学的科技仪器、艺术品、书籍和其它设备之入境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 六 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商订短期执行计划,以便确定落实本协定规定之合作及支付费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 七 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在波哥大互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 八 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卡洛斯?莱莫斯?西蒙兹

(签字) (签字)

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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