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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6

施行日期:2003-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3号)、自治区编办《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工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3〕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市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精简、高效、规范;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主要内容

要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优化教学机构,减少冗员,提高教师素质,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要因地制宜地合并某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着重解决学校人员编制不完善、不规范,发展相对滞后,以及部分学校超编严重、聘用代课人员的问题,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二)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教学班以上(不含36个)的学校可再增配副校长1名。

(三)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四)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四、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一般情况下,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四)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3-4名人员编制;

2.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3.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自治区重新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2774名,分两年核定到位,首次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1675名,2004年7月第二次核定。

六、审批程序和编制管理

(一)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方案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市、区(县)各学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教育部门拟定,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区(县)机构编制方案由区(县)编委审批后报市编办备案。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初审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编办复审,由市编办行文批复。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由市编办每两年核定一次,每次核定在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后进行,6月份完成。两年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由区(县)编办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委办公室在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市、区(县)首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10%的自主调剂权,每年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三)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已核定的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学校在规定之外要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严禁超编用人。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做好与中小学定编定员相关的改革工作

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必须做好相关的改革工作。

(一)调整中小学的布局。要根据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二)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通过定岗定员,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通过调整岗位、进修培训、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等途径,逐步解决中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的问题。

(三)合理设置岗位。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按照中小学编制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小学的类别、规模和任务,规范配备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达标”、“评估”、“评先”等任何理由,干预中小学的岗位设置。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不得超编和违反人员结构比例聘用人员。

(四)积极推进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五)稳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按照市人事、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办理。

八、具体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对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科教事业的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负总责,切实发挥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具体实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的具体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实行聘用(聘任)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把握好政策,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小学要特别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分流人员妥善安排,工作正常运转,教学和定编两不误,按规定时间和内容顺利完成任务。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市、区(县)教育局根据本《意见》审核、拟定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市教育局于12月15日前将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报市编办审批,各区(县)编办12月25日前将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完毕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区(县)编办根据市编办批复的方案,会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制定中小学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每所中小学教职工的具体编制数、人员分流渠道等;各中小学要制定具体定岗定员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4年2月,各中小学先进行自检。其后市编委办公室对市属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区(县)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遵守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纪律。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要加强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一些部门以任何形式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条条”干预,确保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顺利进行。

2003年11月26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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