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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4)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2

施行日期:200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加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修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二)办理省人民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承办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拟定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处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之间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四)参与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和法律服务;承办省人民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协调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六)办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仲裁机构工作。

(七)研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九)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组织进行省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和审定,组织汇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设6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党务、机要、文秘、档案、信息、网络、督办、保密、行政、财务、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办机关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拟定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组织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和审定、汇编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刊物编辑等工作。

(二)法规一处。

联系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国资、外事(侨务)、人防、税务、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档案、粮食、乡镇企业、农机、供销、机构编制、军事、气象、金融、保险、监狱、劳教、信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三)法规二处。

联系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信息产业、商务、国防科技工业、环保、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技术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招商、邮政、电信、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海关、电力、移民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处。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工作;承办城市综合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的申报审核和组织指导,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中的有关工作;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办理省人民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承办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

承担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全省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备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承办省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行政赔偿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协调全省仲裁机构工作;承办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六)法律事务处。

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日常工作;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为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并进行法律论证;参与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省人民政府办理民事法律事务;为省人民政府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1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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