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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6)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23

施行日期:200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要使农民工最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率争取达到90%以上;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三、基本原则

(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确保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提高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作用,为农民工的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三)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提供就业岗位。

(四)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异地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既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异地转移就业,又鼓励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四、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劳动者权益告示牌,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拖欠工资的案件及时处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欠薪逃匿者,公安机关要协助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切实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探索面向所有行业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尽快制定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监控办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假日继续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实行特殊工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企业和农民工免费发放。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全省建立用工登记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包括登记已招用人员)备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鉴证手续,确保用工合法。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部门要首先对其用工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要通过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对企业用工进行全程监督,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变为主动进行用工登记和接受检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将农民工纳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范畴,依法保护其职业安全卫生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注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农民工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应当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加强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企业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使其对安全生产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知识和防范方法。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企业要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发现的职业病人要及时治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忽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或作业现场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要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同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通过加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标准。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在校实习管理规定以及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少年儿童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防止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要积极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和引导农村初高中结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参加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提供条件。各类职业院校要服务农民,逐年扩大在农村的招生规模,给予农村籍学生培训费用上的优惠,降低农村劳动力接受优质高层次职业培训的门槛。学校要针对农村籍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法,创建学校直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模式。实施“校校联教、村村覆盖行动”,建立政府主导、职业学校与农村中学的联动机制,创新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向职业教育分流的新方法。结合县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发挥县级技工学校技能培养的作用。

(二)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进一步增加“阳光工程”资金投入,将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十一五”期间,通过向国家争取和增加省、市、县级筹集力度,力争使“阳光工程”的补贴标准逐年得到提高。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如星火远程培训)向农村劳动力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在已有的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中介组织联合等培训模式的基础上,创造委托培训、大篷车培训等新的培训模式,尽快提高农村劳动力从业技能。根据市场需求,拓宽培训内容,培训工种由体能型工种逐步向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转变。积极为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培训条件。

(三)开展扶贫培训。重视抓好贫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培训。大力开展特色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加大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力度,增加岗前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四)开展已就业的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有意愿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和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就业地和所在企业要为其提供必需的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主力军作用。针对农民工特点,结合技能培训优势,各类培训机构要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夜训班、短训班、假训班等灵活方便的培训方式,引导农民工通过学制教育提升技能水平。各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新招用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

(五)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工程。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建设。从中等以上职业学校中,优选基础好、后劲足、社会认可度高的学校,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充实培训设施,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市建立10个布局合理、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预测、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并优选人口规模大、产业密集、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利用银行贷款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带动职业培训集约化,为农民工培训服务。

(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国家规定强制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并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范围。

(二)加快落实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统筹地区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缴费率,并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对于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未成年子女,如具备缴费能力,可按所在地城镇居民参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积极探索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群体,养老保险必须适应其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抓紧研究制定费率低、覆盖面广、可以随工作变动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06年开始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全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7年在地级市开展试点;200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本地就业的农民工。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省各输入地政府要主动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划定范围内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和收费等各方面做到对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采取设立助学金、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等方式,加大助学工作力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全省各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卫生部门要对居住地农民工中的肺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给予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治疗管理待遇,同时根据农民工流动情况及时搞好登记和诊治信息的转移。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对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与常住人口一样实行免疫接种服务,对国家免疫规定的疫苗接种一律免费。

(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向要输出的农民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要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实惠的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农民工聚集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用工企业提供或社会出租给农民工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治安、消防、卫生、市政、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提倡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农民工聚集地建设管理规范、生活设施齐全、收费低廉的农民工公寓,公寓建设除政府投入外,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办农民工公寓,要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和减免相关费用,对其使用的水、电、气等按民用价格计算收费。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其他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及民主政治权利,企业不得随意剥夺。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按比例给农民工分配代表名额,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使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小城镇户籍管理。除哈尔滨市以外的大中城市,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大中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并尽快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的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合作社、种田能手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合理流转土地经营权,保证承包土地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农民进城(设区的市除外)落户后,原土地承包权不变。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地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并在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证。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五)积极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受理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对于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应当通过仲裁手段,依法处理。鉴于当前农民工就业方式较为灵活,用工方式不规范,具体问题难以界定等实际情况,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对于工伤待遇争议等问题,依据和比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精神,能够一次性处理的,采取调解或裁决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处理。劳动仲裁机构要对农民工实行部分法律援助政策,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实行减半收取仲裁处理费的政策。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事件。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在组织派遣农民工时通过发放“春风卡”和“维权卡”等,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劳动保障、农业、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同级工会组织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网络建设,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到2010年建成省、市、县、乡、村贯通的农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积极辟建基地,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通过网上洽谈建基地、依托能人建基地、依托用工单位建基地、组织外出考察建基地等多种途径,巩固老基地,开辟新市场,靠基地拉动转移。加强输出基地建设,各地市要突出特色,根据本地优势和输出地的特点,重点定位输出区域,以取得更大的成效。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外派劳务基地县建设。要发挥我省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毗邻的地缘优势,积极辟建境外劳务输出基地,畅通输出渠道。整合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加快市场化运作。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劳务中介组织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原则组织输出农民工。同时,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严厉打击黑中介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扶持力度的有利时机,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发挥我省的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依托各地优势,以机械制造业、矿产加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资金上予以扶持,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扶持基金。

(五)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依据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规划,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施城市扩张战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周围的村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扩大城镇规模。要以业兴镇,引导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为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提供方便条件。

(六)大力发展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全面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在推动第三产业、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采取优惠政策,就近、就地吸引将要脱离土地的农民工就业。

(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在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饮水、电力和通讯网络等中小型项目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侧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劳务收入。

十一、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进城或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民工维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劳动诉讼等工作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工作事项,继续由省农委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就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人力资源档案建设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要在2006年4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地市县的支出额度和增长比例比照省里保持同步增长。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城镇社区要积极接纳本区域务工创业的农民,把为农民工服务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要积极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社区和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要创造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相关重要统计指标纳入统计范围,确立农民失业标准,建立农民失业登记制度。各级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输入地和输出地也要搞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交流和衔接工作。

(五)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力度,积极宣传报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各地要在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关爱和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06年6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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