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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6

施行日期:200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四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为了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榕政综[2006]98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四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由市本级和城区共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交通协管员(包括原三轮车工转岗人员)和市容协管员等。

二、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关系处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统一纳入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将人员档案资料移交市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暂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工作单位委托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代发工资和社保补贴,待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再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原则上对基本称职的从业人员予以续签。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5、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务派遣公司查实可依法予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予续签。

四、工资与社会保险:

1、工资标准与发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市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2、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账户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用中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在从业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从业人员的招收: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收工作,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招收条件应符合我市招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资金划拨: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发工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劳务派遣管理费补助等有关费用,由市劳务派遣公司造册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按时核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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