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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6)1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8

施行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创业园建设管理,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申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廿八日

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

一、申报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主要为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办、领办小企业或经济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就业创业基地。

二、基础设施

(一)面积

2、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3、县(区、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二)设施

4、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到位。

5、创业园布局合理,经济实用。

(三)标识

6、创业园入口处设立“某某创业园”标识牌,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牌标明建园单位、创建时间及园内有关基本情况等。

7、各类经济实体的厂房(车间)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统一式样,统一位置,统一标识内容。

三、基础管理

(四)管理机构

8、创业园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2至3名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有保障,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工作制度

9、建立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制度。管理服务机构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对承办事项做出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公示事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10、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失职追究制度。创业园实行发展目标责任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11、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创业园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创业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12、建立“孵化”小企业、滚动式培育小企业的机制。各类经济实体在园内最长“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应根据经营发展状况适时搬出创业园,注册成为正规企业。

(六)基础台账

13、建立健全创业园基础台账,及时、全面反映园内实体数、就业再就业人数及基本情况、优惠政策落实、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14、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七)财务管理

15、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收支管理。创业园场地租金等收入要建立专户,封闭运作,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不得用于财务管理规定以外的支出。

16、定期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

17、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创业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就业和社会保险

(九)吸纳就业

18、市级创业园园内小企业或经济实体25户以上,带动5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75%以上。

19、县(区、市)级创业园园内小企业或经济实体20户以上,带动3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60%以上。

(十)劳动关系

20、各类经济实体应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

21、各类经济实体应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创业扶持

(十一)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22、为创业带头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其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创业计划和开业方案。

23、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园内的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活动,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跟踪服务

24、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沟通、联系,公布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

25、为园内的创业者和各类经济实体建立创业档案,及时跟踪了解生产经营、贷款执行、带动就业等情况。

26、帮助创业者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创业者做好资质审定、项目评估及相关审核工作。

27、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28、鼓励创业者自发成立或参加联谊会(协会),加强交流与沟通,做到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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