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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建安发(2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4

施行日期:2004-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元月四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脚手架失稳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脚手架、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30m及其以上悬挑式或落地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报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条 在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和暂舍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在施工方案中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基坑(槽)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第十二条 在机械开挖土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第十三条 在地质条件较差区域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爆破施工时,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基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第十五条 基坑开挖之前应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方法、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观测周期、工序管理、记录制度、信息反馈等。基坑开挖过程中特别注意监测:支护体系变形情况、基坑外地面沉降、临近建筑物动态。支护结构重点监测:桩位、护壁墙面、主要支撑杆、连接点以及渗漏情况。

第十六条 基坑支护的排桩支撑体系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拆除施工单位作出方案,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拆除施工单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第十八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地质资料和设计规范,确定临时建筑的基础型式和平面布局,并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与建筑材料等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的警示。施工围墙里侧1m以内禁止堆放砂、石等其它物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职工暂舍的搭建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搭建、组装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使用。对搭设在空旷、山脚等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雨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冬季解冻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基坑(槽)、基础桩支护、模板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和落地式脚手架基础等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要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符合规范、方案的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底座和垫板。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悬挑式脚手架要全部采用型钢或悬挑支架,搭设之前,必须制定搭设方案,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绘制施工图指导施工。其计算书及施工方案应经上级技术部门或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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