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1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政府投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经过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五、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曝光。

六、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清欠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清欠工作领导不力,督察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附件:1、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名单

2、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3、山西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初步摸底调查表

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1: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梁 滨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民

省建设厅厅长

李顺通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 员:张立光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执祥

省劳动保障厅纪检组长

段进存

省计委副主任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高 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岳予晋

省银监局局长助理

郭保民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张立光(兼)

附件2: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目的,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紧迫性,统一认识,抓住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在2004年春节前,使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足额兑现。自2004年起,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目标任务

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分3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第一阶段(2004年春节前)

1、各级政府要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此项工作于2004年1月5日前完成。

2、完成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此项工作于2004年1月10日前完成。

3、2003年竣工工程,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剩余部分要签订还款协议,并限期付清;2003年在建工程,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70%。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要足额兑现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此项工作于2004年春节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04年春节到2004年6月底)

1、完成建设领域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要组织当地所有注册企业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项目清楚,数字准确。此项工作于2004年3月底完成。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总体要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支付不少于50%,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地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不少于40%,2005年不少于30%;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4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不少于60%。签订还款计划或协议工作于2004年6月底完成。

(三)第三阶段(2004年7月至2006年底)

1、督查还款计划或协议的执行情况,使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此项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

2、健全法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此项工作于2004年底前完成。

三、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管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清欠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1、房地产开发项目。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投入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将通过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帐;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责令立即偿还,对拒不改正的,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进行处罚外,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还要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

2、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报请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凡逾期未能清还的,除极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工程项目。

3、其他项目工程。对于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还清所欠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能复工;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以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认定的施工单位结算资料为准。要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属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外省企业的,要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处以拖欠工资总额30%的处罚,并通过其开户银行冻结资金帐户。

(二)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一是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由政府投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二是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和规范承包人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行为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规避工程风险。首先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出台《培育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暂行办法》,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四是制定《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五是制定《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防止生产能力过剩而导致恶性竞争。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压级压价等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把好招标揽活关;要明确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把好合同签订关;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和工期意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把好施工过程关;此外要把好承包兑现关和内控机制关,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运用综合手段,加快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一是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项目已经竣工,工程款未按规定时限付清的,或以往项目虽无拖欠,但新上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立项。二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业主出具资信证明要严肃认真,发现抽逃资金问题的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银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不为其项目发放贷款。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带动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也要依法行使职责,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各级领导组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本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关于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及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专人落实查处。

(二)联系和通报制度。

各地要定时召开领导组协调会议,研究部署辖区范围内的清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将清欠进展情况逐周统计汇总,每周一将上周情况向上级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加强省、市、县的联系和沟通。省领导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全省清欠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

(三)督查制度。

各级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款拖欠清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并对下一级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清欠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本次清理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指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部门要在当地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积极开展工作。

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施工企业(含中央驻当地施工企业)和外省入晋施工企业竣工和在建工程结算款拖欠情况调查、填报、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款分期支付及还款计划的核实、汇总、发布、督查;具体组织债务清理活动;建立责任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对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新开工程建设程序的审批,查处场外工程交易、假招标等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制定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的政策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负责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的备案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用工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计划部门: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有拖欠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建工程的立项。对虽未存在拖欠问题但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存在拖欠的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依据政府制定的清欠计划,严格、及时进行资金的拨付。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指导下,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供应工作。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严格其新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资格。

工商部门:严格有关单位经营行为的考核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及处理建议,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的出具不实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被领导组办公室曝光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人民银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务院货币信贷政策。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控制对不良房地产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开发商的统一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款拖欠的清理摸底工作,配合工程所在地领导组办公室做好本行业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和农民工工资落实工作。对本行业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要明确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建设资金,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