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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5

施行日期:2004-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首府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主体建筑(不含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如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相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改造建设“城中村”,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拆旧建新,绿地率为35%以上,并且按规定妥善安置村民住房,支付了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村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可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整体改造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在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危旧房屋的拆除面积具有一定规模,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危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为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投资拆迁多处边角地段的危旧房屋,总计拆迁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异地开发建设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五)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免收费项目如下:

1、免交政府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免交水资源管理费;

3、免交绿化费及绿化勘察设计费;

4、免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费;

5、免交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及环卫手续费;

6、免交文物考古调查及勘探、发掘费(属国家省级保护的另议);

7、符合国家划拨供地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毛地”或“净地”以招标、挂牌、拍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9、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

10、房产交易费、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

11、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12、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13、拆迁管理费:按30%收取;

14、水源建设费:减半收取;

15、城市道路(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费:减半收取;

16、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减半收取。

(二)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可按征收入库数地方留成的70%返还。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须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政府办公会议形式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三、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绝不允许再行征收或变相收取。所有建设项目的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

四、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列范围建设项目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须向区人民政府申报,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符合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其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国家工程建设报批程序,向市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必须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规划条件、设计形式、质量标准、竣工期限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完善,不准随意变更。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热情服务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已享受优惠政策建设项目行为主体的建设行为。

六、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要求建设或以弄虚作假套用优惠政策行为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手续,由相关部门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七、本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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