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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房政发[2005]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1

施行日期:2005-11-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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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经本届区政府第四十六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财筹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确保重点、统筹平衡、程序规范、讲求效益、安全运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对新开工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进行预审;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建设资金使用、拨付报批手续,并对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四)负责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区发改委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四)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本建设资金需设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区财政局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政府资金及时到位;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向区发改委申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单,经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审定后,下达建设单位并抄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单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本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政府投资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政府投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决算价经审计后再行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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