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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4

施行日期:2006-06-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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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在中共曲靖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述职报告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方面:

1、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情况;

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3、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4、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情况。

(二)民主集中制方面:

1、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3、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职方面:

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2、明确工作思路,抓落实情况;

3、完成工作任务及工作效果情况。

(四)作风方面:

1、勤政廉政情况;

2、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情况。

第六条 每年度12月底前按照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要求,本人写出当年的书面述职报告一式四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述职报告分别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主任会议写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向本人反馈。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述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会同法工委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反馈本人。

第九条 主任会议审查述职报告的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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