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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0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4

施行日期:200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处理好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及时、迅速地报告和处理。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迅速处理的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4)44号)要求,在第一时间(最多不超过3小时)上报市政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并随时跟踪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安排本级值班室向市政府报告。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在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可直接通过电话报告市政府,并于电话报告完毕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对迟报、瞒报、漏报及延误处置时机等问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如通信方式变更,要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政务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值班规则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务值班人员快速有效处置各类问题的能力,确保值班工作万无一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政务值班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值班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值班硬件设施建设。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值班设备设施的投入,设立政务值班室,配备具备录音功能的固定值班电话,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要坚决纠正个别单位以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的做法,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要加大对政务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对本级本部门的政务值班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政务值班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值班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通讯工具是否畅通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要于7月7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5913088、85911585,传真:85815792)。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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