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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6)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4

施行日期:200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加大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晰事前责任,健全政府工作责任体系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职责,进一步解决职权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行政空白点等问题,做到执法责任明确、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严格。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强化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三级目标责任管理,对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办实事、重点项目、重要会议和文件确定事项等工作部署,及时分解明确各级责任,并探索实行按年度向社会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3?建立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探索建立由法制、编制、督查、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4?完善岗位责任制。结合实施公务员法,对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细化或量化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监督”。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二、强化事中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5?加大决策督办力度。对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跟踪督办。市政府领导同志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决策督查。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的同一事项,原则上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策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6?重大事项监察提前介入。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等重大事项,监察部门提前介入,跟踪问责。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7?结合推行网上审批,实施网上动态跟踪监控。加快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结果反馈、网上投诉,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网上全程跟踪监控,重点加强对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许可事项的审查,及时预警纠错。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三、加强事后问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量化部门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以专项资金的使用为重点,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体系,扩大绩效审计范围,建立绩效评估结果公告制度。探索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建立行政效率评估制度,开发行政许可绩效评估和考核系统。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9?建立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加强日常考核,将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奖惩力度

10?完善行政效能监督协调机制。建立效能案件移送处理制度,形成行政效能责任追究链条。对在落实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中发现的行政效能问题、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在财政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发出的有关移送处理书,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通知书,及时抄送监察机关。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抄送人事部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11?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备案备查和统计分析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效能处理情况报送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五、创新行政效能监督方式,扩大社会监督

12?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制定政务公开目录,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体系。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有效发挥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整合投诉渠道,加强与信访举报、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市长公开电话、网上政府在线等机构的联系,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行政效能问题,建立调查处理机制,主动开展调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外经贸局、市政府新闻办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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