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1995年单位为其购买一套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单位名义办理了产证。1998年参加房改。该单位房改经办人为该单位财务科长林某,林[更多]
基本案情:1997年8月,重庆市巫山县X粮油食品管理站(以下简称X粮站)站长伍某与湖北省沙市W综合经销部的经理胡某合作,双方约定,胡某购买的小麦以单价0.63元/斤成交。[更多]
案情:张某,系市公路局材料科长,于2002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材料科下属沥青库的长库沥青50余吨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价值9万余元,意图占有该货款。至9月[更多]
公诉机关:江苏省W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47岁,原系江苏省W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拆迁安置事务所主任,因本案于2001年6月21日被拘留。 辩护人:周羽正、戎浩军,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W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XX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向W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更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68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曾任Q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Q市委书记。1998年2月27日被逮捕。[更多]
河南省平项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贪污公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更多]
被告人刘燕德,男,36岁,福建省德化县上涌乡刘坑村人。原任德化县葛坑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兼会计员,后任德化县雷峰供销社营业员,系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刘燕德在担任德化县葛坑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兼会计员期间,于1993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乘年终部分商品可以变价之机[更多]
1994年3月间,集美区海沧镇后井村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该村在办理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集美区水利水电局海沧管理站负责人颜某某找到周聪敏,要求周以“水利滩销费”(此项摊销费既无文件规定,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名义由后井村赞助该管理站部分款项,并许诺按赞助金额的30-40%作为“回扣”款给周本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