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xx,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住该县xx村。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1日中午,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他人抢劫。[更多]
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某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某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某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多]
1998年6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方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1999年7月9日移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8月19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更多]
自诉人田某与被告人程某于198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当时,田某的丈夫在鞍山,程某知晓;程某的妻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田某也知晓。1991年11月,田某通过诉讼与丈夫罗××离了婚。1992年12月,程某向田某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离了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之事。[更多]
1998年初,张某持四张分别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和工作人员私章的总金额为61万元的集资款现金收款单,要求市建三支行兑付本息。这四张现金收款单分别是:1996年10月15日现金交款单,金额8万元[更多]
案情: 2003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李某一同从河北到京购买毒品海洛因,计划每人购买10克,每人出资3000元。李某将人民币3000元交给邱保管。途中,邱某与毒品贩子联系,确定了交易地点。到京后邱某、李某在约定的地点与该人见面,邱某与该人一起进入厕所内,李某在[更多]
被告人:姜朝标,男,21岁,河南省巩义市大峪乡岳寨村农民,原系该村村委会通讯员。1995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朝标因欠别人500元钱无力偿还,遂产生绑架村民刘亮之子刘新强(男,8岁),以达到勒索刘亮钱财的目的。[更多]
被告人:何xx,化名钟明,男,39岁,汉族,河南省xx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6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xx,男34岁,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何xx于1992年春天产生印制假邮票邪念后,伪造了“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北京邮票发行总公司”公章各一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