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在甲市粮食库购买花生油,该库花生油标价每千克5.70元,娄某当即交款2052元,购花生油360千克,由甲市粮库开票处开具了提油单据。[更多]
王某自建起一栋二层楼房后,约好友李某一同去房管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由于房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将所有权人错误登记为李某,王某一时大意并未察觉。[更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更多]
甲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成都高新区,2005年初,公司因缺资金周转,向乙私人借了3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乙为保证自己的借款安全,向甲提出了要其在成都高新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同意。双方到成都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有抵押内容的借款合同、收据、房产证等手续在房管局都查到,同时也看到了甲方所交的手续费用300元以及相关的登记。但是,没有找到依法应当办理的他项权利证书,根据甲乙双方的回忆,当时他们双方确实没有到房管局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甲方在2005年,由于生意拖欠了福建一家公司丙的货款40[更多]
甲因为需要本钱做生意,经和朋友乙商量借款20万,同时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乙,但双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只是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提到了用自有的某某地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保管。一年后,甲做生意失败,甲无力归还乙的借款,乙起诉甲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甲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抵押没有生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本案的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更多]
2004年6月1日,高xx(第一被告之子),经宋xx(第二被告之夫)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7月31日,高xx以坐落在xx县某村的选矿厂一座作为抵押,宋xx在借条上签字“单保人宋xx”。2004年6月30日高xx、宋xx二人在合伙做生意的途中出车祸双双死亡;7月4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以高x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追加郝xx为第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仲xx、仲xx认为该选场所有权属于二人所有,并出具2003年高xx与仲xx、仲xx退伙协议一份,协议上有高[更多]
甲向乙借款70万元,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甲将某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判令丙支付甲货款80万元)作为质物交付于乙,后因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还本付息,同时要求确认质押效力。[更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