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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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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10日,54岁的原告孙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至平安大道十矿路口往东100米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孙某在车厢内从座位上颠起又落到座位上。原告孙某当时疼痛难受,后被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于当天住院,于2010年4月21日伤情好转出院,实际住院132天,期间支出的医疗费均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出院医嘱建议其继续卧床休养3个月、术后定期复查、约2-3年后取出固定螺钉、不适随诊。2010年6月21日,原告孙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600元。就本案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合计9万余元。



[案情分析]

  部分存在承运关系的交通事故,属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该类纠纷根据具体案件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可确保获得最大赔偿。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原告孙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已形成一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庭审中,被告并未举出自己有免责事由的证据,被告没有尽到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乘运人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935.56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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