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例 > 损害赔偿案例 > 工伤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工人施工时坠楼身亡责任纠纷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法院对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承包人阙某承担55%的民事责任,业主林某承担30%的责任,死者黄某承担15%的责任。

[案情分析]

    2014年上半年被告林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建造四层楼房的工程承包给专门从事房屋浇筑楼板工程但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阙某。双方约定,由阙某负责浇筑楼板的设备、施工人员,由房东林某自行承担水泥、沙等建筑施工材料,工程造价为2500元。6月8日,死者黄某受雇于被告阙某为被告林某建造房屋做小工,黄某在四楼拆除搅拌机升降设备时,由于踩踏被钢丝磨坏的支撑木棍导致该木棍折断,黄某从近十二米高的四楼坠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

    常州律师李律师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阙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林某所建房屋四楼楼面板的浇筑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阙某自行安排施工人员,自行负责施工设备,可见被告阙某向被告林某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死者黄某受被告阙某的雇请到该工地做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林某建造的房屋为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农村建房四层及四层以上需考虑资质,被告林某将所建房屋的混凝土楼板浇筑工程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阙某承揽,存在选任过失。黄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在近12米的高空拆除升降设备,并踩踏有安全隐患的支撑木头,导致失足跌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一般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但定作人有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建房四层及四层以上需考虑资质,被告林某将所建房屋的混凝土楼板浇筑工程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阙某承揽,存在选任过失。因此,业主林某应对黄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在农村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房屋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