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在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是因为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所获得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后者主要是因为生产生活需要所产生的。
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相邻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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