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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下班回家途经集美区一条人行道时,突然落入一个未盖好井盖的窨井中,导致身上多处受伤,肋骨骨折和脾脏破裂。事发后,张先生的儿子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井盖被放在一边。 随后,张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附加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张先生将负责施工的厦门某电子公司及包工头黄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近视并非脱责理由 庭审时,被告答辩说,原告张先生自己近视,没有注意观察路面,自身存在过错。 但是,这一辩解并没有被法官采纳。一审法官说,因损害发生时间为夜晚,光线与天色昏暗,通常人亦无法清晰地看清损害发生场所之情形,因此,原告250度的近视并非其掉入窨井的原因。 此外,窨井位于人行道上,在人行道上存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无盖窨井超乎一般社会公众之预料。所以,法官认为,不能苛责原告承担“超常注意义务”,原告的近视也不能成为被告的脱责理由。
[判决结果]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9万多元。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公司将电力线缆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黄某施工,明显存在过错,因此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两被告最终赔了21万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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