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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提供简历 发生劳动争议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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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9年6月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后的工作中,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效率及实际工作能力不满意,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某存在向公司提供虚假简历的行为。3个月后,该公司以李某提供虚假简历,公司不再设立其所在的岗位为由将李某辞退,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以公司未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给付其1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及额外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庭审中,为证明李某存在提供虚假简历的情况,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李某递交给另一公司的求职简历。经过法院对上述材料与李某递交给公司的求职简历的比对,两份简历在内容上确实存在一定出入。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也无须向李某支付代通知金及额外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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