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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后继续工作 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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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今年45岁的何女士自1984年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商场工作。2007年2月8日,商场“买断”工龄,与何女士解除了固定期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仍供职于商场,商场自2007年2月起,每年跟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签了几次固定期合同之后,2010年3月1日,商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何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何女士本以为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就会在单位干到退休,不料近日商场通知何女士,由于商场要注销,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何女士认为,她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5年,且自己已经满45岁。她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何女士认为单位与自己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判决结果]

  何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时律师认为,根据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已经就何女士2007年2月8日以前的工龄支付了补偿,虽然何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变更,也可以视同在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应再连续计算。

 

[相关法规]

  针对何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时福茂律师。时律师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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