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01 2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正文将为你讲解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包括合同性质、有偿性、凭证交付等方面的不同。同时,还将深入探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妥善保管、按期限保管、返还标的物等。
一、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从合同性质来看,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则属于诺成合同。

  2.在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则始终是有偿合同。

  3.关于合同凭证的交付,保管合同要求交付保管凭证,而仓储合同则交付仓单。

  4.尽管两种合同都涉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在轻过失情况下享有免责权,而仓储合同作为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或仓储物,但保管人和仓储人在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异。

  6.《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明确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7.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则界定了仓储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

保管合同的义务

  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涉及特定的义务和责任。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这是保管合同的核心义务。保管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标的物的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害。

  2.保管人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期限保管标的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管人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保管义务。

  3.保管人还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即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保管人需要将标的物返还给寄存人。

  4.在履行保管合同的过程中,保管人还需要承担因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5.如果保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标的物遭受损失或损害,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三、

仓储合同的义务

  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同样涉及特定的义务和责任。

  1.保管人(即仓储人)需要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害。这要求保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防火、防盗、防潮等,以保障仓储物的安全。

  2.保管人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储存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管人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储存义务。

  3.保管人还有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即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保管人需要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

  4.与保管合同类似,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也需要承担因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5.如果保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仓储物遭受损失或损害,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还需要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对仓储物进行检验、包装、分类、整理等作业,以确保仓储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7.保管人还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仓储物,确保交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之,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仓储合同,保管人都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标的物或仓储物的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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