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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拒抚养 父亲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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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唐某是广西岑溪市大隆镇人,被告陆某是广西扶绥县渠黎镇人。2003年初,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不久后两人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原告于2004年3月在娘家卫生院生下儿子陆xx,并在当地办理了出生证明。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便离开原告母子俩。当原告要求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却以双方性格不合拒绝与原告结婚。8年多来,儿子陆xx一年由原告一人独自抚养,被告以不直接抚养儿子,儿子将来不一定认他这个亲爹,养了也是白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儿子陆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5000元(2004年至今);今后被告每月支付陆xx抚养费3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该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唐某与被告陆某的非婚生儿子陆军军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非婚生儿子陆xx2004年3月至今的抚养费25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儿子陆军军虽然是非婚所生,但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作为父亲的被告陆某必须支付抚养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由于儿子从小跟随母亲生活,为了不改变儿子的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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