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为: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特别地,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对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
2.该程序始于公司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接管公司,负责管理和清理破产财产。
3.清算组由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机关和专业人士组成。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并在必要时延长裁定受理期限。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步骤如下:
1.清算组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提出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2.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裁定破产终结。
3.清算组在完成清算工作后注销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3.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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