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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抚养子女责任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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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家住凤山县凤城镇某村的王某某与邻村的黄某某经人介绍识后,于2007年4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31日生育女孩王某竹。2009年7月1日黄某某离家出走外出打工,不与王联系,不履行对女孩王某抚养义务。王某某认为,双方缘份已尽,有意要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遂将黄某某诉至凤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同居生育的女孩王某竹由其抚养,黄某某支付女孩王某竹生活费每月300元至女孩王某竹年满18周岁时止。


[案情分析]

  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7年4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92年4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女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被告外出打工后,女孩长期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故从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女孩随原告生活明显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而被告外出打工居无定所,女孩随被告生活恐对女孩的健康成长不利。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孩黄某竹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260元,至小孩黄某竹能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宣告,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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