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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借款已偿还 因无凭无证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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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9月,韩某手持借条到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怀远法院一审立案审理后,经庭审查明,2011年5月,被告杨某向原告韩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一分,被告以当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辩称其所借款项自己已经偿还。但在庭审时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下述判决。

  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还款日期到期后拒不偿还,开庭时辩称已经偿还,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本金及利息5.5万余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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