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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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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 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 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A公司代运,运费由B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A公司提供价值 585382元的通用产品,B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B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B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补充协议签订后,A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2001年4月,A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B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6月B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B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 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的则认为,协议约定先解决设备日产量问题再付款,故不存在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但退货条件不具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余额。A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产品,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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