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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 时效已过仍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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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日,王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王某却一直没有还款,李某虽多次向王某讨要,但王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诿,这一拖就拖了4年。2012年8月25日,实在忍无可忍的李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在审查李某所提交的立案材料时久发现,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这笔借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只有在对方提出抗辩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在审查了全部立案材料后,法官依法准予立案并排期开庭。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在其后法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并没有主动向法庭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意味着,即使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但在审判中如被告没有主动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则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法院也不得主动释明、援用诉讼时效裁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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