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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窃车辆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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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乙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吊车(该车系乙从盗车犯丙处购买),没有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也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现乙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甲还未将吊车卖出就被公安局将吊车扣押,且该车已经发还给失主。甲找乙退还价款未果,将乙告到法院。

[案情分析]

     因为涉案车辆是盗窃车辆,在针对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有效的前提必须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机动车买卖须查验有关证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推知甲知道车辆的违法情况。因为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甲可以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价款;第二种意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吊车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本案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甲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不仅因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的(善意取得)规定,更因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甲的损失应该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甲也可以按《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段)的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向乙要求返还价款。


[判决结果]

    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甲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不仅因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的(善意取得)规定,更因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段)的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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