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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疏于管理导致新生儿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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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3月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湖南籍孕妇李某在昆明某医院妇产科顺利产下一名健康男婴。次日0时20分左右,一名护士着装的人进入病房以“婴儿缺氧,需要抱到产房吸氧”为由将婴儿抱出病房。当时,同病房的人就提醒应派人跟去看清楚,可李某的母亲穿好衣服跟出去时已不见抱走婴儿的人,后经多方查找都没有发现婴儿。李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婴儿一直下落不明。

  之后,李某某和丈夫何某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2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李某某等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28元。

  被盗婴儿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由于医院病房人员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他人进入病房将新生儿抱走。医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和疏忽,导致何某、李某对新生儿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受到非法侵害。据此,法院二审判决医院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判决医院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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