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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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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7月14日晚上10点半,原告妻子黄某(70岁)因胸闷、气紧、心慌、恶心呕吐加重二天入住县人民医院内科。经医生诊断后,医院即下病重通知,经治疗后病情好转,于7月16日上午8点停病重医嘱,并拆除其病房的输氧装置。7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黄某开始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心跳骤停而导致猝死。当时死者坐在病房的椅子上,口中含着饭,其女儿在床上休息而没有及时发现死者的变化,其外孙女在病房卫生间洗碗,中午1点零5分在她洗完碗后发现死者叫不醒,随即呼救,值班医护人员到了病房,认为黄某呼吸、心跳停止,瞳孔已散大,故而没有施行抢救措施,并为此发生医患纠纷。




[案情分析]

  纠纷发生后,某县卫生局对该起医患纠纷作了调查,但难以认定医务人员发现黄某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后是否具有抢救价值,并认为其无权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建议医患双方向昆明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确定医务人员在本医疗事件中是否有过失过错,其过失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医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黄某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对病情发展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黄某出现病危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抢救,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救治义务,这些行为是导致黄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0934.4元。

  法院认为,黄某死亡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对其是否具有抢救价值也无法确认,但其死亡时,病房没有相应的抢救设施。上述事实已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没有对黄某的死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故其死亡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但从整个抢救过程来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被告方的过错,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9月24日,某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汪发荣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6614元。

[相关法规]

    现原告没有对黄某的死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故其死亡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但从整个抢救过程来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被告方的过错,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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