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2007至2011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还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这样降低我的工资按法律来说对吗?
更新时间:2022-12-03 18:56:37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在2007年3月9日加入了一家国有企业。我是被这家国有企业录用的。从2007年3月9日到2010年12月,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公司分别与我签订了五份合同。从2011年到2015年,仅从2015年1月到2018年1月,每年签订了四份合同。现在公司提高了工资,2016年公司降低了我的基本工资。公司没有计算我的服务年限,理由是公司从2007年到2011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就我而言,如果2008年3月10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能否要求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减薪合法吗?我还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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