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问题是:现在还能不能跟以前一样,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而不受“有出资凭证”及“按服务期分摊金额”等规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
更新时间:2008-01-08 18:14:3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曾咨询过您一个劳动合同法问题,我的问题如下
1、在95年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个“另有约定”是否可以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好了,就不一定非要按“有出资凭证”及“按服务期分摊金额”等规定来办? 2、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还能否在合同中对培训费“另有约定”?
您的回答如下:
1、你这种理解是正确的。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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