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1.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我认为自己并没有受到这些待遇。请您帮我分析,公司与我签订的这
更新时间:2005-03-17 07:44:10
问题描述:
我2003年5月硕士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自2003年5月19日至2008年5月18日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服务期为五年,提前离开公司需要付赔偿金5万元,工作满两年赔偿80%,满三年赔偿60%,满四年赔偿30%,满5年免。我现在要离开公司,公司要求我赔偿。我2003年5月从学校来到上海,满足毕业生进沪条件,公司只是协助办理档案、户口手续,并没有出资招用,进入公司后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同于其他员工的待遇。培训也仅限于:1)工作所需软件升级后的软件使用技能的学习培训,两天,在上海,费用共200元。系当时部门主任指定同部门三名较熟悉软件的员工参加的,要求我们学习回来后再给其他同事培训。2)ISO2000内审员资格培训,系公司出于要准备ISO2000的认证需要,每一部门指定一名当时工作任务相对空闲的员工参加,中间还出现因原来所选员工有急事而临时变更人选的事情,三天,在上海,费用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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