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应该怎么作才能保留这笔奖金?2)我如果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向谁提出,能否请律师作代理人?胜诉的可能有多大?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4-12-04 15:41:4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外企的员工,因为现在提出辞职,和公司在年度奖金的认知上有些矛盾,所以想向您咨询一下,具体情况如下:今年8月份,由于公司业务合并的原因,提前发放了2004年的部分年度奖金,在奖金发放说明中,注明了以下两点:1)该奖金是基于2004年一月份到八月份期间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发放的;到了2004年年底将发放另外一部分奖金(对应于2004年9月到12月的);2)该奖金的提前发放是以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到2004年12月30号为前提的,如果员工在这个日期以前提出离职,则必须将该笔奖金退回;除此以外,公司还和每位员工签署了一份协议(包括我也签了这份协议,协议实在26/08签署的),明确规定任何在2004年以前的由个人提出的辞职都将导致该笔预付奖金全额的归还,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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